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22號
原 告 世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速璋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阿囉哈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益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林榮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 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阿囉哈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產品編 號G-32-2「1W三段LED 單前燈」(下稱系爭產品2 )落入 原告專利證書新型第M329137 號「具準確對焦的手電筒燈 頭構造」(下稱系爭專利2 ):
1、系爭專利2 之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7年3 月21日至106 年4 月19日止,其申請專利範圍共有6 項,第1 項為獨立項, 第2 至6 項為附屬項,附屬項係依附於第1 項而請求之項 目,是認定其權利範圍時,應包括其所依附獨立項之全部 技術內容。
2、將被告公司生產之系爭產品2 與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 解析比對,系爭產品2 落入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項文義範圍。
(二)被告公司之系爭產品2 落入原告專利證書新式樣第D12408 3 號「自行車照明警示兩用燈㈢」(下稱系爭專利3 ): 1、系爭專利3 之專利權期間自97年8 月1 日至108 年4 月19 日止,其創作特點在於燈體之握持筒身,在下緣內凹弧線 造形上,搭配尾端部多凹槽條紋,使整體呈現立體層次美 感,而燈頭部多橫槽紋的設計,更是與握持筒之形體產生 線條相互輝映感受,完全擺脫傳統單調造形之窠臼,予人 全新流暢印象。
2、被告公司之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3,經依新式樣鑑定流程 圖分析可知,兩物品之視覺設計同屬「燈頭部具橫槽紋、 握持筒身下緣具內凹弧造型、尾端部具凹槽條紋」,兩物 品之功能與用途係屬「相同物品(功能相同、用途相同) 」,兩物品之視覺設計整體係為「相同設計(形狀、花紋 均相同」,並符合系爭專利2 「燈頭部具橫槽紋、握持筒 身下緣具內凹槽條紋」之「新穎特徵」,且無適用禁反言 或先前技術阻卻。是系爭產品2 整體外觀設計落入系爭專 利3申請專利範圍。
(三)被告具侵害系爭專利權之過失:
1、系爭專利2 原告均有具體量產產品,且已分別依專利法第 108、129 條準用第79條規定,在其專利產品上標示證書 號數及申請案號,有原證16之產品包裝標示「00000000( 系爭專利2 申請號)…00000000(系爭專利3 申請號)… PATENTED」可證,是原告確有依專利法第79條規定盡其標 示義務,而得對被告等請求損害賠償。
2、被告公司前曾因侵害原告專利證書新型第M244248 號「圓 管夾鎖扣結構改良」(下稱第M244248 號專利),業經原 告於99年3 月5 日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公司已於99年5 月 13日與原告調解成立(鈞院99年度司民專調字第55號), 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賠償金,而該第M2 44248 號專利係置放於原告專利證書新型第M262398 號「 發光警示燈改良」(下稱系爭專利1 ,業經原告於100 年 2 月22日具狀撤回被告公司產品侵害系爭專利1 之主張) 之產品中,而與系爭專利1 產品一同販賣,可證被告公司 對於原告之相關產品及專利應極為熟悉,且係屬可得而知 原告之產品為專利物品。
3、專利法第106 條第1 項、第123 條第1 項規定均為民法第 184 條第2 項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告未經同意而販賣系爭 產品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其過失亦可推定。(四)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
1、被告侵害系爭專利2 之期間應為99年4 月25日起至99 年8
月間:
⑴原告於99年4 月25日登入被告公司網址(http://www.alo ha-light.com)下載網頁及系爭產品型錄,並於同日至露 天拍賣網站購買系爭產品2 。
⑵被告公司侵害系爭專利,係於網路上以廣告向不特定之大 眾告知有生產、製造、販賣如其網頁所載產品型錄產品之 能力。是被告公司刊登侵害系爭專利產品型錄之行為,應 屬販賣之要約。
⑶原告就系爭專利雖未蒐集到被告為販賣之要約進行侵害期 間之直接證據,惟參酌被告公司網頁早於99年4 月25日前 即已開始運作,依經驗法則,實可合理推斷被告「為販賣 之要約」係早在同年4 月25日前已存在,故為計算上之考 量,乃以99年4 月25日計算侵害期間起點,且亦屬對被告 從寬之計算。
2、原告得依專利法第108條、第129條、第84條第1項、第85 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500,000元:
⑴本件確係遭被告以「為販賣之要約」而受侵害,依民事訴 訟法第222 條第2 項、辦理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87條 第2 項規定等補充專利法第85條性質之規定,原告得以系 爭專利之合理授權金數額計算原告損害,是為計算上考量 ,原告就系爭專利2 產品可收取之合理權利金保守估計約 為500,000 元。
⑵被告洪益勝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既於執行被告公 司有關販賣系爭產品之業務時,侵害系爭專利權,則依上 開規定,被告洪益勝自應與被告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五)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1、被證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3 、 5項不具進步性:
⑴依系爭專利2 圖示可知,系爭專利2 之發光體60不是直接 與電路板41組設,而是發光體60與投光筒30內之定位座31 組設,並間隔該散熱板70而與電路板41對應。而被證6 之 燈泡251 是直接組設在電路基板250 上,電路基板250 再 隔該導熱片26與燈座23組設,並沒有系爭專利2 定位座31 之元件,且其燈泡251 是與電路基板250 直接組設,當然 也沒有系爭專利2 所揭露以發光體60頭端穿設定位座31穿 孔32之技術特徵。
⑵另系爭專利2 之正、負極腳61A 、61B 與被證6 之LED 燈 接點253 、254 之設置對象不同,系爭專利2 之正、負極 腳61A 、61B 是靠置在定位座31上,而被證6LED燈接點25
3 、254 是設在電路基板250 上,且系爭專利2 是以正、 負極導電件43、44經過缺槽孔71與正、負極腳61A 、61B 接觸,被證6 則須以第一、二端子238 、239 跨過電路基 板250 側端以與LED 燈接點253 、254 接觸,故其結構形 式根本不同,作用方式也不一樣,且被證6 並無系爭專利 2 定位座31元件之設計,已如前述,當然亦無其他上述系 爭專利2 由定位座31所衍生之穿孔32、供正、負極腳61A 、61B 靠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2 之技術特徵並非其所 屬技術特徵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被證6 之技術所能輕易 完成,故被證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6 既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 步性,自不足以證明依附其上並做進一步界定之第2 、3 、5項等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2、被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 第4、6項不具進步性:
⑴依系爭專利2 說明書第10頁第11-17 行所載及第5 、7 圖 ,可知系爭專利2 散熱板70所開設之缺槽孔71並非僅開設 一小孔洞而已,而是除了讓正、負極腳61A 、61B 可以顯 露外,其可提供正、負極導電件43、44在不接觸到缺槽孔 71之狀況下,而妥當的與正、負極腳61A 、61B 接觸導電 ,避免發生電力短路之狀況;惟依被證7 第3 圖可見其發 光元件30係與下蓋20貼合,而下蓋20又與電路板60貼合, 以及其導電元件50係穿設導孔22及導電孔61,導電元件50 與導孔22及導電孔61間並無隔離設計,亦即被證7 的發光 元件30、下蓋20、電路板60、導電元件50都是相互導通的 ,並沒有系爭專利第2 項申請範圍第6 項進一步界定之正 、負極導電件43、44不接觸缺槽孔71之技術特徵。 ⑵又被證6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是被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依 附申請範圍第1 項並做進一步界定之第4 、6 項附屬項不 具進步性。
3、被證7 、被證8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 第1-6項不具進步性:
依被證8 第2 圖所示,被證8 揭露以軟質膠套26觸壓控制 開關25使電傳導單元24觸動發光二極體231 發光之技術特 徵,其中並無任何同於系爭專利2 設置缺槽孔71讓正、負 極腳61A 、61B 顯露,及正、負極導電件43、44不接觸缺 槽孔71之技術特徵,且如前說明,系爭專利2 揭露之技術 特徵係以正、負極導電件43、44穿過缺槽孔71而與正、負
極腳61A 、61B 接觸導電,而被證8 之導電方式與系爭專 利2 所述內容不同,又被證7 亦未揭露該部分技術特徵, 已如前述,故被證7 、被證8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不具進步性。
4、被證7 、被證8 、被證9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 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7、8組合未揭露等同於系爭專利2設置缺槽孔71讓正、 負極腳61A 、61B 顯露,及正、負極導電件43、44不接觸 缺槽孔71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而被告所稱被證9 揭露 之「以穿孔為中心,形成有一裝配框;俾發光體裝設在穿 孔內,藉由裝配框對發光體的限定,使發光體能簡易完成 在定位座上準確組裝」技術,亦未揭露系爭專利2 之前揭 技術特徵,故被證7 、被證8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5、被證8 、被證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 第1 、2 、3 、5 、6 項不具進步性:
依被證10第3圖可知,被證10燈座125的第一端子電極57是 直插入支撐托架50內,並與第一導體39配合導通電力而發 光,其中並無任何如同系爭專利2 設置缺槽孔71讓正、負 極腳61A、61B顯露,及正、負極導電件43、44不接觸缺槽 孔71之技術特徵。而被證8 亦未揭露該部分技術特徵,因 而被證8 、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3 、5 、6項不具進步性。
6、被證8 、被證9 、被證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 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8 、9 、10並無任何如同系爭專利2 設置缺槽孔71讓 正、負極腳61A 、61B 顯露,及正、負極導電件43、44不 接觸缺槽孔71之技術特徵,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 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7、被證12、被證13、被證14之組合;或被證13、被證14之組 合不能證明系爭專利3 不具創作性:
⑴系爭專利3 之專利範圍,參酌圖面及創作說明之記載,可 知系爭專利3 除具有:①燈具整體概為圓柱狀,特別於握 持筒下緣呈現內凹弧線的造型;②燈頭部多橫槽紋的設計 ;③尾端部多凹槽條紋的新穎特徵外,在主體輪廓型式上 ,參照六面視圖及立體圖顯示:①其燈頭部外徑由後端向 前端呈漸縮狀,握持筒外徑由前端向後端漸縮;②握持筒 外輪廓於上方及左、右側均呈圓弧線狀,③握持筒後端居 中具有開孔,而左、右兩側為圓弧造型,使其外型呈現兩 側向中間凹陷之型態。
⑵反觀被證12之主體輪廓,就其專利說明書第二圖所示,其 燈頭部外徑前後一致,握持筒雖具有前端向後端漸縮型態 ,惟其上方輪廓於前端係先呈一平直狀,於中段時方陡然 斜切向後端漸縮;再觀被證12說明書第1 圖,其握持筒上 方係呈扁平狀,與左、右兩側之外輪廓整體觀來如同四方 柱狀,而非圓柱狀,且握持筒在左右兩側轉向至後端處係 呈直角狀轉折。
⑶是以,被證12在燈頭部、握持筒之外周基本構形等主體輪 廓上,與系爭專利3 之新式樣設計並不相同,而被證13、 被證14之外周基本構形與系爭專利3 相去更遠,其主體輪 廓難謂與系爭專利3 有近似之處。此外,就造型比例而論 ,被證3 、4 之燈頭部與握持筒之長寬比例,顯異於系爭 專利3 ,系爭專利3 與被證12、13、14相較,先天上已有 主體輪廓與造型比例之差異,且被證12、13、14在燈頭部 及握持筒之外表面上,各自存有相異之花紋設計,故在燈 具主體輪廓、造型比例及外表面設計之歧異影響下,系爭 專利3 之新穎特徵及主體輪廓、造型比例,並非通常知識 者基於被證12、13、14所能輕易思及,因此,系爭專利3 應具有創造性。
8、按專利權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處於任何人均可得知悉之 狀態,故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自不得諉稱不知專利權之存在,抗辯其無過失。 而智慧財產侵權已成為現代企業經營所應面臨之風險下, 事業於從事生產、製造與銷售之際,較諸以往而言,事業 實應負有更高之風險意識與注意義務,避免侵害他人之智 慧財產權。因此,對於具有一般風險意識之事業而言,其 從事生產、銷售行為之際,自應就其所實施之技術作最低 限度的專利權查證,倘未查證者,即有過失。如經查證, 仍為製造或銷售,則為故意。本件被告未經查證即為銷售 系爭商品2, 亦有過失。
9、原告雖撤回系爭專利1 之主張,惟僅系爭專利2 、3 之合 理授權金額亦應有50萬元,故仍暫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六)爰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5 項為先前技術所揭露而應 予撤銷:
1、被證6 可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3 、5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6 係95年8 月1 日公告,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 4 月20日),具有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 3 、5 項不具進步性之適格。
⑵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鑑於被證6 而不具進步性 :
①被證6 說明書揭露一種強光手電筒散熱構造,包含一套 筒21(即手持筒)、一燈座23、一強光型LED 燈25(即發 光體)、一導熱片26(即散熱板)及一保護殼體28(即投 光筒);該保護殼體28(即投光筒)於本實施例中具有左 、右兩單元281 、282 ,而以左、右夾制的方式將燈座23 、LED 燈25及聚光鏡27加以連結;頭部套管277 (即透光 前蓋)前端是扣接於聚光鏡27上,而後端是以螺合之方式 結合於套筒21前端靠近開口210 處,而透鏡275 及護蓋27 6 則是固設於導熱套管278 前端,且可與導熱套管278 一 起連動;於該LED 燈25相反於燈座23的一側設有一聚光鏡 27,該聚光鏡27中間具有一穿孔271 ,於其側邊環設有一 第二卡槽273 ,而該燈泡251 是對準該穿孔271 ;導熱片 26(即散熱板)具有一導片體260 及由導片體260 周緣呈 輻射狀地往外延伸形成的複數導熱支片261 可分別對應貼 觸在電路基板250 各邊(即發光體背面);電路基板250 設置燈泡251 的一側表面上配置一些必要電路,且於燈泡 251 兩側設有不同極性的LED 燈接點253 、254 (即正、 負極腳);於置放於燈座23的第一端面231 時,還必須使 接點253 靠近第一凹槽236 ,使接點254 靠近導槽237 , 而前述延伸至第一端面231 上方的第一、第二端子238 、 239 分別焊接於兩接點253 、254 ,使得兩接點253 、25 4 分別電性連接於電池215 的兩極性(由此可知導熱片對 應於兩接點253 、254 ,分別形成有一缺槽孔,使正負極 腳由該缺槽孔處顯露)。電路基板250 (即電路板)設置 燈泡251 的一側表面上配置一些必要電路,且於燈泡251 兩側設有不同極性的LED 燈接點253 、254 (即正、負極 腳)…於置放於燈座23的第一端面231 時,還必須使接點 253 靠近第一凹槽236 ,使接點254 靠近導槽237 ,而前 述延伸至第一端面231 上方的第一、第二端子238 、239 (即正、負極導電件)分別焊接於兩接點253 、254 ,使 得兩接點253 、254 分別電性連接於電池215 的兩極性, 其一是透過第一彈性件213 、套筒21本身、第一端子238 及接點253 ,另一則是經由第二彈性件234 、第二端子23 9 及接點254 ,所以即可使該燈泡251 通電運作,已揭露 「該控制座之一端設一電路板(電路基板250 ),並具有
一與手持筒上按鍵對應的切換開關,且該電路板上對置該 發光體之正極腳及負極腳,設有一正極導電件及一負極導 電件(第一、第二端子238 、239 分別焊接於兩接點253 、254 ,使得兩接點253 、254 分別電性連接於電池215 的兩極性);俾控制座組設在投光筒內,使正極導電件及 負極導電件穿過散熱板缺槽孔與發光體正極腳及負極腳電 性連結;據以控制座上電路板及切換開關對發光體之電光 模式切換控制」。
②被證6 已揭露「且該定位座中心位置形成有一穿孔上, 由該穿孔上裝設一延伸入聚光罩光源部入口中心處的發光 體(LED 燈25);該發光體在定位座上伸展有一正極腳及 一負極腳(LED 燈25之兩接點253 、254 ),背面貼設有 一散熱板(導熱板26);該散熱板相對發光體之正極腳及 負極腳,分別形成有一缺槽孔(導熱支片261 的片數與電 路基板250 的邊數相等,可分別對應貼觸在電路基板250 各邊),使正極腳及負極腳由該缺槽孔處顯露;該控制座 之一端設一電路板(電路基板250 ),並具有一與手持筒 上按鍵對應的切換開關,且該電路板上對置該發光體之正 極腳及負極腳,設有一正極導電件及一負極導電件(第一 、第二端子238 、239 分別焊接於兩接點253 、254 ,使 得兩接點253 、254 分別電性連接於電池215 的兩極性) ;俾控制座組設在投光筒內,使正極導電件及負極導電件 穿過散熱板缺槽孔與發光體正極腳及負極腳電性連結;據 以控制座上電路板及切換開關對發光體之電光模式切換控 制,藉由發光體裝設在投光筒中心位置,並直接位在聚光 罩光源部入口中心處投射光源的焦點免校正作用,達到燈 頭組裝便捷,品質穩定的效益」。
③被證6 雖係將頭部套管277 前端扣接於聚光鏡27上,而 後端則是以螺合的方式結合於套筒21前端靠近開口210 處 ,而透鏡275 及護蓋276 則是固設於導熱套管278 前端, 且可與導熱套管278 一起連動,而導熱套管278 後端是螺 合於頭部套管277 前端,藉由旋轉導熱套管278 ,使導熱 套管278 相對於頭部套管277 前進或是後退,而調整透鏡 275 與LED 燈25間的焦距。惟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被證6 ,其構件之成型、組裝均無太大困難,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被證6 之結構作組 合設計顯能輕易完成,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不具進步性 。
⑶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鑑於被證6而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6 說明書已揭露一種強光手電筒散熱構造,該保護
殼體28(即投光筒)於本實施例中具有左、右兩單元281 、282 ,而以左、右夾制的方式將燈座23、LED 燈25及聚 光鏡27加以連結,左、右兩單元281 、282 分別為一半圓 形圓柱片,兩者合併後形成一完整的圓柱,於兩單元281 、282 內側沿著下側緣具有一第一卡緣285 、況著上側緣 具有一第二卡緣286,左、右兩單元281、282合併後,第 一卡緣285會卡制燈座23之第一卡槽230、第二卡緣286會 卡制於聚光鏡27上的第二卡槽273 ;於該LED 燈25相反於 燈座23的一側設有一聚光鏡27,該聚光鏡27中間具有一穿 孔271 ,於其側邊環設有一第二卡槽273 ,而該燈泡251 是對準該穿孔271。
②被證6 已揭露「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準確對 焦的手電筒燈頭構造,其中,該投光筒內聚光罩內端光源 部入口組設在定位座上(聚光鏡27以第二卡槽273 卡掣於 保護殼體28之第二卡緣286 ),由該定位座中心位置形一 穿孔裝設一發光體延伸聚光罩光源部入口中心處投射光源 (LED 燈經聚光鏡27之穿孔271 投射光源),該定位座一 面端相對發光體之形體,乃以穿孔為中心,形成有一裝配 框;俾發光體裝設在穿孔內,藉由裝配框對發光體的限定 ,使發光體能簡易完成在定位座上準確組裝」。 ③被證6 在保護殼體28之兩單元281 、282 開設有供電路 基板250 (設有燈泡251 )卡入定位的卡槽283 ,亦能達 到LED燈25準確組裝於保護殼體28內之效果,故仍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被證6之結構作結構設 計顯能輕易完成,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
⑷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鑑於被證6 而不具進步性 :
①被證6 說明書已揭露一種強光手電筒散熱構造,其中於 該LED 燈25相反於燈座23的一側設有一聚光鏡27,該聚光 鏡27中間具有一穿孔271 ,於其側邊環設有一第二卡槽27 3 ,而該燈泡251 是對準該穿孔271 ;且本實施例的電路 基板30於LED 燈25的一側面,鄰近兩相對應邊300'、30 0"各凸設有一正極接點35及一負極接點36(即正、負極腳 ),該正極接點35並連設有一正極導線350 ,該負極接點 36並連設有一負極導線360 ,而該散熱座32中央貫設有一 中孔320 ,該套管33即置入並定位於中孔320 遠離電路基 板30的一端(未顯示),導接帽34也封組在散熱座32遠離 電路基板30的一端321 ,導接帽34與套管33是受設散熱座 32隔開不電性連接,上述的正極導線350 由該電路基板30 經其中一缺口301 彎折入中孔320 並電性連接於套管33,
該套管33於組設完成時可與電池215 的正極電性導通,而 負極導線360 由該電路基板30經其中另一缺口301'順著散 熱座32的導槽322 彎折並電性連接於導接帽34,該導接帽 34於組設完成時可與電池215 的負極電性導通;且如圖示 在LED 燈25下設導熱板26,該導熱板26具導片體260 及呈 輻射狀地往外延伸形成的複數導熱支片261 所構成。 ②被證6 已揭露「該投光筒(保護殼體28)內定位座中心 位置形成穿孔(穿孔271 )裝設發光體(LED 燈25),該 定位座對應發光體所伸展的正極腳(正極接點35)及負極 腳(負極接點36),分別形成有一靠置面;俾發光體裝設 在牙孔(穿孔271 )內,藉由正極腳及負極腳分別展現在 靠置面上定位的作用,乃使散熱板缺槽孔能常態對置發光 體之正極腳及負極腳,據以控制座上電路板之正極導電件 (正極導線350 )及負極導電件(負極導線360 ),可穿 過散熱板缺槽孔,並在該靠置面上與發光體正極腳及負極 腳接觸,簡易構成電性連結」。
③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相較於被證6 ,其構件 之成型、組裝均無太大的困難,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參酌被證6 之結構作組合設計顯能輕易完成, 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故被證6 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進步性之前提下,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亦不具進步性。 ⑸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鑑於被證6而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6 說明書已揭露一種強光手電筒散熱構造,其中電 路基板30於LED 燈25的一側面,鄰近兩相對應邊300' 、 300"各凸設有一正極接點35及一負極接點36(即正、負極 腳),該正極接點35並連設有一正極導線350 ,該負極接 點36並連設有一負極導線360 ,而該散熱座32中央貫設有 一中孔320 ,該套管33即置入並定位於中孔320 遠離電路 基板30的一端(未顯示),導接帽34也封組在散熱座32遠 離電路基板30的一端321 ,導接帽34與套管33是受設散熱 座32隔開不電性連接,上述的正極導線350 由該電路基板 30 經 其中一缺口301 彎折入中孔320 並電性連接於套管 33 , 該套管33於組設完成時可與電池215 的正極電性導 通,而負極導線360 由該電路基板30經其中另一缺口301' 順著散熱座32的導槽322 彎折並電性連接於導接帽34,該 導接帽34於組設完成時可與電池215 的負極電性導通;且 如圖示在LED 燈25下設導熱板26,該導熱板26具導片體26 0 及呈輻射狀地往外延伸形成的複數導熱支片261 所構成 。
②被證6 已揭露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準確對焦
的手電筒燈頭構造,其中,該散熱板相對發光體之正極腳 (正極接點35)及負極腳(負極接點36),分別形成有一 缺槽孔;該控制座組設在投光筒內,使正極導電件(正極 導線350 )及負極導電件(負極導線360 )穿過缺槽孔與 發光體正極腳及負極腳接觸電性連結,該缺槽孔之孔形為 不被正極導電件及負極導電件接觸或觸及的槽形孔,據以 避免發光體之觸發工作電力短路。
③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相較於被證6 ,其構件之成型、組 裝均無太大的困難,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參酌被證6 之結構作組合設計顯能輕易完成,未產生無法 預期功效,故被證6 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之 前提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亦不具進步性。
2、被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6 係於95年8 月1 日公告,被證7 係於95年9 月21日 公告,均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6年4 月20日),故具 有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之適格。 ⑵被證7 說明書已揭露一種高功率LED 結構改良,其中設於 下蓋20之導孔22內部之導電元件50,受到第二彈性元件51 之彈性恢復力作用,而被向外頂出,使該導電元件50得以 與電路板60上之導電孔61緊密接觸,使其發光元件30底部 之導電層31得以透過導電元件50以及第二彈性元件51達到 電性連結的效果;亦即,彈性元件51、導電元件50與導電 孔61之組合相當於導電件功能,其高突於電路板60表面, 且因第二彈性元件51而具有彈性相當於導電彈片或導電彈 簧功能,俾穿過下蓋20(相當於散熱板)之導孔22(即缺 槽孔)接觸發光元件30之兩導接層31,藉其壓縮彈性,乃 使彈性元件51、導電元件50與導電孔61之組合能穩定的著 壓在發光元件30導接層31達到電性連結效果。 ⑶被證7 已揭露「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準確對焦 的手電筒燈頭構造(被證6 所揭露),其中,該控制座上 電路板對置發光體之正極腳及負極腳設有正極導電件及負 極導電件(即彈性元件51、導電元件50與導電孔61之組合 ),該正極導電件及負極導電件,可以是高突電路板表面 ,具彈性之導電彈片,或是為導電彈簧,俾正極導電件及 負極導電件穿過散熱板缺槽孔(即導孔22)接觸發光體之 正極腳及負極腳,藉其壓縮彈性,乃使正極導電件及負極 導電件能穩定的著壓在發光體正極腳及負極腳(兩導接層 31)上電性連結」。
⑷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相較於被證6 與被證7 之
組合,其構件之成型、組裝均無太大的困難,為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被證6 與被證7 之結構作組 合設計顯能輕易完成,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故被證6 與 被證7 之組合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之前提下 ,申請專利專利圍第4 項亦不具進步性。
3、被證7 與被證8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 1-5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7 係於95年9 月21日公告,被證8 係於95年12月21日 公告,均早於系爭專利2 之申請日(96年4 月20日),故 具有證明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5 項不具進步性之 適格。
⑵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鑑於被證7 與被證8 之組 合而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7說明書揭露一種高功率LED結構改良,其中該LED 係包含:一上蓋10(即相當於投光筒),係利用金屬材料 所製成,其中央處設有一透孔11,透孔11下方設有一容置 槽12週圍部份(即相當於定位座),上方則設有一折射區 13(即相當於聚光罩);一下蓋20,亦利用金屬材料所製 成,其兩側設有與上蓋10相對且軸心相同之穿孔21,另於 下蓋20上設有至少兩導孔22。該上蓋10與下蓋20皆是利用 金屬材料所製成,發光元件30所釋放出來的熱能,亦能快 速的藉由金屬材料的良好散熱效果,故下蓋20(相當於散 熱板);發光元件30,設置於上蓋10與下蓋20(相當於散 熱板)間,並被容設於容置槽12內部,而凸設於透孔11, 發光元件30底部設有兩導接層31(即正負極腳)由發光元 件30內部向外延伸而出,下蓋20所設導孔22(相當於缺槽 孔),使兩導接層31由導孔22處顯露;如圖3 所示,電路 板60上對置發光元件30之導接層(即正、負極腳),各有 一導電元件50、彈性元件51及導電孔61之組合(相當於正 負極導電件),俾使其穿過下蓋20(相當於散熱板)之導 孔22(即缺槽孔)接觸發光元件30之兩導接層31達成電性 連結;則電路板60與切換開關可對發光元件30之電光模式 切換控制,藉由發光元件30設在上蓋10(相當於投光筒) 中心及折射區13(即聚光罩)光源入口中心,可直接位在 折射區13光源入口中心處投射光源的焦點;此外,被證8 說明書揭露一控制單元包括一驅動電路(42)受控制開關(2 5)控制,以決定是否供給該導通電壓給該發光二極體(231 ) 。
②被證7 已揭露「該投光筒之內部前端設一聚光罩(即折 射區13),並使聚罩之內端光源部入口組設在一定位座(
即容置槽12週圍部份)上,且該定位座中心位置形成有一 穿孔(即透孔11)上,由該穿孔上裝設一延伸入聚光罩光 源部入口中心處的發光體(即發光元件30);該發光體在 定位座上伸展有一正極腳及一負極腳(即兩導接層31), 背面貼設有一散熱板(即下蓋20);該散熱板相對發光體 之正極腳及負極腳,分別形成有一缺槽孔(即導孔22), 使正極腳及負極腳由該缺槽孔處顯露;該控制座之一端設 一電路板,並具有一與手持筒上按鍵對應的切換開關,且 該電路板上對置該發光體之正極腳及負極腳,設有一正極 導電件及一負極導電件;俾控制座組設在投光筒內,使正 極導電件及負極導電件穿過散熱板缺槽孔與發光體正極腳 及負極腳電性連結;據以控制座上電路板及切換開關對發 光體之電光模式切換控制,藉由發光體裝設在投光筒中心 位置,並直接位在聚光罩光源部入口中心處投射光源的焦 點免校正作用,達到燈頭組裝便捷,品質穩定的效益」等 技術特徵。此外,被證8 已揭露「該控制座之一端設一電 路板,並具有一與手持筒上按鍵對應的切換開關」此一技 術特徵。
③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二段式請求項,其「 係設置在手持筒前端筒內與電池電性連結,並由一鎖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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