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0年度,2號
IPCM,100,重附民,2,201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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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徐巧文   
被 告 李明賢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案號:本院一○○年度刑智
上訴字第十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捌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明賢明知任何人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將非法重製品散布,竟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阿修」之成年男子、訴外人曾仁俊莊朝琮,共 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原告之著作 財產權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八年二月間某日起,由「阿修」 負責在中國大陸地區架設「非凡電玩小舖(http://www.101 dvdmall.com )」、「小肥豬影音(http://www. 3k3kdvd. com )」、「天天影音村(http://www.dvd0000000.com ) 」等網站,供不特定之人上網選購侵害原告所有之視聽著作 之盜版光碟片,待有客戶下訂後,便將光碟母片及訂單寄送 予被告。被告另以月薪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代價,先後僱 用訴外人莊朝琮(九十八年二月起)及曾仁俊(自九十八年 八月起加入),共同在臺北縣新莊市○○○街一一五號之一 租屋處,負責依訂單燒錄光碟及包裝交寄。嗣於九十八年十 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許,為警前往臺北縣新莊市○○ 街一一五號之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霹靂布袋戲系列影片霹 靂金光、霹靂眼、霹靂至尊、霹靂孔雀令、霹靂劍魂、霹靂 異數、霹靂劫、霹靂天闕、霹靂紫脈線、霹靂烽雲、霹靂天 命、霹靂狂刀、霹靂王朝、霹靂幽靈箭第一部、霹靂幽靈箭 第二部、霹靂外傳之葉小釵傳奇、霹靂英雄榜、霹靂烽火錄 、霹靂風暴、霹靂狂刀之創世狂人、霹靂雷霆、霹靂英雄榜 之江湖血路、霹靂英雄榜之風起雲湧一、霹靂英雄榜之風起 雲湧二、霹靂英雄榜之爭王記、霹靂圖騰、霹靂兵燹、霹靂 刀鋒、霹靂異數之萬里征途、霹靂九皇座、霹靂劫之闍城血



印、霹靂劫之未世錄、霹靂皇朝之龍城聖影、霹靂劍蹤、霹 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霹靂兵燹之刀戟戡魔錄II、霹靂奇象 、霹靂謎城、霹靂皇龍紀、霹靂皇朝之鍘龑史、霹靂開疆紀 、霹靂神州、霹靂神州II之蒼玄泣、霹靂神州III 之天罪、 霹靂天啟、霹靂震寰宇之龍傳說、霹靂新春賀歲、霹靂精選 集等之盜版光碟共九百八十二片。原告就上開霹靂布袋戲系 列影片係以公示之售價作為每片授權金,每集授權金為一萬 元,此有工商時報全國版公示可稽。又本件共扣得霹靂布袋 戲系列影片之盜版光碟九百八十二片,每片一集,爰依著作 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民法第二百十六條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九百八十二萬元及其利息。爰起訴聲明 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九百八十二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陳述或主張。三、實體判斷部分:
㈠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原 告所請由其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㈡經查,本件被告上開侵權事實,業經被告李明賢於本院另案 刑事訴訟程序中,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代理人王振宇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 刑事委任狀、扣押物品清單、著作權證明文件、網頁蒐證資 料、報價單、露天拍賣會員帳號資料、指紋鑑定書等各在卷 可稽,且有扣案光碟可資佐證,堪信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 符,原告主張被告為侵權行為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一節,堪 予採信。另本件原告系爭著作係以每集一萬元之價格對外販 售,此部分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工商時報廣告影本四紙等在卷 可稽(參本院卷第二十九頁),而本件被告遭查扣之系列影 集共有九百八十二集,則原告主張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九百八十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年 四月四日,見本院卷第二一頁)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七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五百零 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六款,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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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