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旺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淑晶即力洋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7
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已經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爰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又原告併應提出兩造間有任何訂定之書面契約及
訂定契約履行地之書面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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