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秩易字,100年度,3號
SSEM,100,新秩易,3,201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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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王麒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
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王秀珠」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麒芳」等字。
理 由
經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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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