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3號
原 告 譚建村
被 告 陳麗娟
被 告 謝淑米
被 告 李雅惠
前列三人共同
兼代理人 黃銘新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7月1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譚建村
被告兼代理人 黃銘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拾萬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壹萬元,餘額貳拾玖萬元被告願連
帶自民國100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之30日給付伍仟元,到清償
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譚建村
被告兼代理人 黃銘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