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99年度,359號
GSEV,99,岡小,359,2011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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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小字第35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李巧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及自民國93年5 月3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9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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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