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上原告與被告呂俊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