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許日春
上原告與被告許文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
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
為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零玖拾伍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第652 地號土地價值:公告現值4,500 元×原告請求分割面
積130.91㎡×=589,0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
佰玖拾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