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64號
原 告 賈佩芳
訴訟代理人 姚陳明
被 告 邱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所請求坐落屏東縣麟洛鄉○○段450-4 地號土地之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10 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附
卷可稽,而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之土地面積為366 平方公尺,則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3,060 元(計算式:910 元×366 平方公
尺=333,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裁判費3,64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