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18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訴訟代理人 林柏伍
被 告 陳熙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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