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0年度,47號
CYEV,100,嘉簡聲,47,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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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相 對 人 黃鈺雅即黃婀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一00年三月十日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及債權轉讓歷程表准予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行方不明,以致其於民國100年3月10日 對相對人所發存證信函及所附債權讓與公告遭退回,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承諾書、債權讓與證 明書、新興郵局第459號存證信函、登報公告、相對人戶籍 謄本及回執等為證,又相對人戶籍地現為嘉義市西區戶政事 務所,且經本院依職權囑託警察機關實地查訪相對人有無居 住於嘉義市○○街219號之3七樓2處所,亦經嘉義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函覆表示:相對人目前未居住於嘉義市○○街219 號之3七樓2等情,有該分局100年7月13日嘉市警一偵字第 1000030290號函在卷可按,堪認相對人確已行方不明,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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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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