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0年度,62號
OLEV,100,員補,62,201107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62號
原   告 黃品甄
原告請求給付薪資,聲請對被告巴比龍環衛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00
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
500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1/1頁


參考資料
巴比龍環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