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59號
原 告 賴富子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對被告莊麗卿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收裁判
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2,700元未為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