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訴字,100年度,2號
PDEV,100,斗訴,2,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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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明政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喬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敏昭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為訴之追
加,未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565元〈計算式:原訴訟
標的價額350,000元(10㎡×35,000元),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
1,849,750元(52.85㎡×35,000元),應補繳裁判費15,565元(
19,315元-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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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