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0年度,79號
PDEV,100,斗補,79,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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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79號
原   告 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何秀珠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7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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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