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薛詠隆即薛達遠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肆仟伍佰叁拾叁元後,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七四五八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動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年度斗簡字第一一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100年度斗簡字 第116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458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動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 。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 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茲審酌上開查封動產價值新 台幣(下同)32,000元,此有茂興家具店97年4月12日出具 之收據附於執行卷宗可參,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損害 ,相當於32,000元延後受償之法定遲延利息,至於相對人延 後受償期間,應視該第三人異議之訴何時確定為斷,由於何 時確定尚無定論,本院認以該訴訟至第2審確定之時間,即 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各審級辦案期限(即第 1審10個月,第2審2年)估計為2年10個月,並以法定遲延利 息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因認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4,533 元(計算式:32,000×0.05×34/12≒4,533(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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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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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動產名稱 │單位│數量│動產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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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婆椅 │張 │2 │彰化縣二林鎮趙甲里│
│ │ │ │ │鎮平巷57號之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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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辦公木桌 │張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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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木製沙發 │組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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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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