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352號
CLEV,100,壢簡,352,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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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352號
原   告 梁家道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英麒
被   告 米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夢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營運之需而向訴外人邱鈺珊借貸資金 週轉,惟訴外人邱鈺珊因現有資金不足,復託請原告借貸新 臺幣(以下同)25萬元予被告,並由被告簽具借據及領款切 結書後,由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 )予原告,詎原告於系爭支票屆期日提示請求付款,竟遭銀 行以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又經原告催告還款,被告仍置之 不理,爰依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及第126 、133 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5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即民國 100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於收受本院100 年度司促字 第9946號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辯以: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伊 與債權人素不相識,欠款數字不符,並非單純,尚有糾葛, 且進行招開債務協商會議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 退票理由單、通知函、借據及領款切結書等為證,被告經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 於接獲本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支付命令時具狀聲明異 議,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伊與債權人素不相識,欠款 數字不符,並非單純,尚有糾葛云云,惟按「票據債務人不



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 第13條定有明文。另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故票 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 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 前提,是以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 確係有效存在,並不負舉證責任。反之,若票據債務人以自 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 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 由舉證證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簡上字第12號及88年度台 簡上字第5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依前開裁定意旨,若 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由票據債 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舉證證明,惟查,被告對於上開抗辯事由 均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是被告辯稱欠款數字不符等語,不足採 信,而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至於被告於上開聲明異 議狀另辯稱:本件債務已進行招開債務協商會議等語,然該 主張並非能妨礙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之事由,故該部分所辯 ,亦不足採。
四、按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之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而執票人 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 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 第133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起訴時所為同旨之聲明,僅具督促法 院發動職權之效力,爰不另為供擔保之諭知。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6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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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新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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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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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年4月15日│ 25萬元 │100年4月15日│GQ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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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