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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0年度,526號
CLEV,100,壢小,526,201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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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526號
原   告 宜誠臻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英俊
訴訟代理人 盧保華
      文嘉君
被   告 王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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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