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0年度,428號
CLEV,100,壢小,428,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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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4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永順
      徐美玲
被   告 李民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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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