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賠償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簡字,100年度,10號
CLEV,100,壢勞簡,10,201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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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俞允安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黃建傑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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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