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救字,100年度,15號
SJEV,100,重簡救,15,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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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賴贏贏
相 對 人 張正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
度重簡字第81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819號),前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該會審查表1件為證。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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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