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50號
原 告 李弘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