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21號
原 告 蘇錦蘭即威玖企業行
原告蘇錦蘭即威玖企業行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
信德、鍾萬枝、鍾信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鍾信德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異議之理由係為全體連帶債務人之利
益,其效力及於連帶債務人之被告鍾萬枝、鍾信昌亦發生效力,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248,04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