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715號
SJEV,100,重簡,715,201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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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15號
原   告 展石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原告與被告林清斗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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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石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