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0年度,734號
SJEV,100,重小,734,201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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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73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訴訟代理人 黃兆震
被   告 盧俊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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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