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22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項中明
被 告 張世嫺原告張書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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