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15號
原 告 蔡寬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添貴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