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0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家尚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7,
6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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