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0年度,175號
FSEV,100,鳳補,175,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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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文學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0,
4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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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