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全服務費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0年度,259號
FSEV,100,司鳳補,259,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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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保全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泰豐
  泰豐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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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