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位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0年度,226號
FSEV,100,司鳳補,226,2011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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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淑梅李勝財間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
  3,6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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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