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聲字,100年度,77號
FSEV,100,司鳳簡聲,77,201108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簡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郁偉君
相 對 人 葉順裕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郁偉君葉順裕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 月2 日自奇異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受讓相對人郁偉君葉順裕之一切債權,惟將 債權讓與通知書寄送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遭郵務機關分別以 「遷移不明」、「招領逾期」為由退回郵件,為此聲請裁定 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 明書、退件信封及其回執、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依職 權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葉 順裕未居住於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路75巷9 號,此有 上開分局100 年8 月1 日高市警鳳分戶字第1000018608號函 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以高雄市鳥松區恆山巷24號為相對 人郁偉君送達處所,而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之理由退 件,此有退郵信封正本1 紙為證。揆諸上開說明,足徵聲請 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 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