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0年度,138號
KSBA,100,簡,138,201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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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38號
原 告 王海華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春安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5
月19日台財訴字第100001591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二、起訴 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第105條第1項第2款、第57條第4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 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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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