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00年度,13號
KSBA,100,停,13,2011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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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停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振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
國100年7月27日本院100年度停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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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