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251號
KSEV,100,雄補,1251,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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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立林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73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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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