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198號
KSEV,100,雄補,1198,201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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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黃杰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麗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705 元,應繳裁
   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4,1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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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