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許伯瑋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小字第135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 年7 月27日上午9 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
4 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0月5 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 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 %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0年11月12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6,164元、 利息669 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交易記錄一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聖源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