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謝武頴
聲 請 人 曾毓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文祥、林宏鴛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
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
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為高雄市○○區○○段812 地
號土地持分528/5000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151 號
房屋第1 層、第2 層、騎樓、陽台、夾層等部分,而上開土
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4,000元,上開
房屋第1 層、第2 層、騎樓、陽台、夾層等部分之課稅現值
則為487,300 元(此有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民國
100 年8 月8 日高市西稽三房字第1008626356號函在卷可稽
),則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10,065 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54,000元×面積512.55平方公尺×528/5000+
房屋課稅現值487,300 元=3,410,06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
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