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必亮
相 對 人 陳雙全
訴訟代理人 郁國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高秋玲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必亮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郁國麟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0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兩造間就澎湖縣馬公市嵵裡里77號房屋於98年間之修繕紛爭
,均不再為任何請求。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顏必亮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郁國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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