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金興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丁輝
送達代收人 柯雅藍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松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
536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
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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