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鶴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5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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