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0年度,369號
FYEV,100,豐簡,369,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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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69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鄭學豐
被   告 陳旻谷
      陳曼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旻谷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2237建號建物最近一期之完稅
  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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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