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8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維犯如附表所示四次詐欺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犯如附表所 示四次詐欺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以分論併罰。三、審酌被告前已犯有多次詐欺取財罪,素行不佳,再犯同類型 之詐欺取財罪,惡性重大,殊不足取,惟念其已與被害人達 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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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害人 │詐欺取財犯罪│ 宣 告 刑 │
│ │ │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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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嬿真 │檢察官聲請簡│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易判決處刑書│,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事實欄一│ │
│ │ │之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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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蕭士鈞 │檢察官聲請簡│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易判決處刑書│,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事實欄一│ │
│ │ │之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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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隆偉 │檢察官聲請簡│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易判決處刑書│,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事實欄一│ │
│ │ │之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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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德」│檢察官聲請簡│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易判決處刑書│,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犯罪事實欄一│ │
│ │ │之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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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