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0年度,243號
HLEV,100,花簡,243,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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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243號
原   告 陳調陽
被   告 鄭月珠 Sada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依法提出異議 後,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 定徵收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通知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不足裁判費新台幣2,700元,該通知已於民國100年 7 月22日送達原告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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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