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羅武夫
楊義昌即順成鋼鐵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福得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5 萬27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