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86號
KSDV,99,重訴,286,2011081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羅武夫
      楊義昌即順成鋼鐵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福得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5 萬27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