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堅梁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吳政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美等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9,079,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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