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化文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孟君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瑤華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 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6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 裁定已於100 年6 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受僱人,惟上訴人 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 表各1 件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宏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