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邱錦昌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訴訟代理人 周芝馨訴訟代理人 張錦源訴訟代理人 李雷傑被 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被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邱美珠、卓.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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