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金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0號
KSDV,99,訴,20,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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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邱錦昌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芝馨
訴訟代理人 張錦源
訴訟代理人 李雷傑
被   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被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邱美珠、卓.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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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