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6號
KSDV,99,訴,16,20110801,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黃蔡英蘭
      葉順裕
      葉順揚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葉進川
原   告 蕭炎宏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華龍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滄慶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龍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因99年度訴字第1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764,806 元【計算式:⑴、高雄
市○○區○○段18、19、20地號部分:(83.60 ㎡+109.80㎡+
1,396.64㎡)×公告現值4,900 元/ ㎡=7,791,196 元;⑵、高
雄市○○區○○段19-1地號部分:88.51 ㎡×公告現值11,000元
/ ㎡=973, 610元;⑶、合計:8,764,806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1,73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1/1頁


參考資料
華龍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