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指派代表人 梁樾
被 上訴人 吳錦樵
楊世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利益即原審不利上訴人部
分為新臺幣523,84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
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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